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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怎么认定为失效?失效后该如何处置?
作者:建筑人才网 来源:重庆建筑人才网 日期:2021-10-08 浏览

  在广西“实施盘活存量土地专项行动”过程中,有时候我们会有这样一个疑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怎么认定为失效?失效后应该如何处置?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怎么认定为失效?失效后该如何处置?

  一、关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失效的认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失效和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处置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73号)规定,认定失效用地批准文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自动失效用地批准文件。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满两年未用地、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未实施前),该批次(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这种情况,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必须是整个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申请撤回,不得申请批准文件部分用地撤回。

  2.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征地拆迁无法实施、相关规划和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

  3.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并能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怎么认定为失效?失效后该如何处置?

  二、关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失效后的处置。

  (一)开展批准用地清查。市、县人民政府对已经依法批准的用地进行清查,清查符合自动失效或符合申请撤回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现场核实地类。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是否一致,并出具现场核实地类情况书面说明。

  (三)处理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对自动失效或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前,须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

  (四)市、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经批准后,当地政府将土地返回给农民耕种,并办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及相关费用的转结手续等工作。